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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东永诚融资担��有限公司与黄景光、杨子鹤、卓鹏、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景光,杨子鹤,卓鹏,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379-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钟灿荣。被执行人:黄景光,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杨子鹤,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卓鹏,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郭佩庆,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法定代表人:黄景光。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景光。担保人:中财沃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大。申请执行人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景光、杨子鹤、卓鹏、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43872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景光8556.73元、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11399.62元、扣划被执行人郭佩庆7.25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代���审判员陈纪豪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