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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志来与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来,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114号原告吕志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范公中路交通局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杨乃均,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志来诉被告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交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调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志来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审判员  姚 芳代理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