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执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世卓与刘民、刘传青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卓,刘民,刘传青,刘传翠,冯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0247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卓。被执行人刘民。被执行人刘传青。被执行人刘传翠。被执行人冯秀华。李世卓与刘民、刘传青、刘传翠、冯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城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于2015年5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冯秀华银行存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执字第2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金海燕执行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