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学其与陈其红、陈锦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学其,陈其红,陈锦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46号原告高学其,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枝、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红,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锦沙,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其与被告陈其红、陈锦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其红所有的坐落于长乐市某单元房及贮藏间。原告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长乐市某单元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其红坐落长乐市某单元房(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原告高学其坐落于长乐市某单元房(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