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一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张国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涛,张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一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涛,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国友,1968年1月15日,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涛与被执行人张国友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洪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西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