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永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杰,刘军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姚永杰,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村沿河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军晖,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运输公司六院。姚永杰申请执行刘军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姚永杰与被执行人刘军晖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姚永杰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700元由申请人姚永杰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