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斌与被告刘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790号原告王A,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A,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与被告刘A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A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A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