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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亚妹与罗高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苟鸣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4日生男孩罗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吵闹,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及家人恶言恶语,甚至大打出手,致原告父母亲受伤,原、被告之间无法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罗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承担孩子抚养费,直至成年。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与原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自由恋爱近一年才结婚,并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走到一起的,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的感情进一步加深。尽管夫妻之间发生摩擦属正常的事。2015年6月28日发生的事情,被告深感后悔,请原告看在孩子份上,再次谅解请求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10日举行乡俗结婚仪式。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10月4日生男孩罗某甲。后于2015年6月28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答辩及原告所举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所举结婚证2本、常住人口登记卡4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已生育孩子,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短,原告的离婚诉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双方和好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鸣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