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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02号原告赵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蒋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