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02号原告赵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蒋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