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应辉与王伟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辉,王伟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杨应辉,男,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被执行人王伟见,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应辉与被执行人王伟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王伟见应支付给杨应辉款1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伟见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5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应辉1000元,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见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