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祖友与李立本、李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祖友,李立本,李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祖友,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本,男,汉族,1944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上诉人朱祖友因与被上诉人李立本、李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祖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孟成,李立本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和李芳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祖友在原审诉称:李立本系李芳父亲,在家帮其养鸡,2014年11月18日,朱祖友经过李立本家门口,李立本拿竹竿赶鸡时,不慎打到朱祖友眼睛,致朱祖友受伤。朱祖友受伤后,李芳将其带去治疗,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但对其余损失拒绝支付,现朱祖友起诉要求:1、李立本、李芳赔偿各项损失66056.77元(医疗费89.27元;护理费14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误工费98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2、李立本、李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8日,朱祖友经过李立本家门口,李立本拿竹竿赶鸡时,不慎打到蹲着背对着李立本的朱祖友,致朱祖友眼睛受伤。朱祖友受伤后,李芳将其带去治疗,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2015年2月26日,朱祖友委托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鉴定,同日该所出具了皖公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朱祖友左眼泪小管损伤后遗留有溢泪症状属十级伤残,“三期”为休息期9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2015年6月24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和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7月20日,该所出具了皖同(2015)临鉴字第F1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朱祖友因外伤致左眼泪小管断裂,不构成伤残等级。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立本在赶鸡时失手将朱祖友打伤,其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朱祖友因此造成的损失。朱祖友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89.2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7天×20元/天)3、护理费;1462.5元(15天×97.5元/天,时间按鉴定结论);4、误工费:9837元(90天×109.3元/天,时间按鉴定结论);5、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其伤情由本院酌定);6、交通费:66.5元。以上1-6项合计16595.27元,由李立本赔偿。朱祖友称李立本是为李芳养鸡,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李立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朱祖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595.27元;二、驳回朱祖友对李芳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朱祖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立本承担。朱祖友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皖同(2015)临鉴字第F1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且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支持朱祖友对伤残程度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过程中,朱祖友、李立本、李芳所举证据同一审,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一审。二审认证意见同一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是否违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原审法院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朱祖友认为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300元,由朱祖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运武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