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从珍与闫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丁从珍。被告闫学辉。委托代理人柳卫国,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从珍与被告闫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从珍撤回对被告闫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