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广伟与史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伟,史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254-1号原告:徐广伟,城市居民。被告:史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伟与被告史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史鹏飞所有的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一辆(鲁Q×××××)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史鹏飞所有的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一辆(鲁Q×××××)给予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