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济伟、江宏健等与易赞、易恩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济伟,江宏健,颜训周,颜训彪,钱泉,易赞,易恩民,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黄济伟。申请执行人江宏健。申请执行人颜训周。申请执行人颜训彪。申请执行人钱泉。被执行人易赞。被执行人易恩民。被执行人易俊男。申请执行人黄济伟、江宏健、颜训周、颜训彪、钱泉与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双方于2010年7月25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防城区防城镇珍珠港大道的土地使用权8788.99平方米【土地证号:防港国用(2012)第B2012-0019)中的5.**亩(3666.67平方米)以【防港国用(2012)第B2012-0019)登记发证的宗地图坐标1、2、3、4、7点为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9375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即2014年11月2日止,共875天),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济伟、江宏健、颜训周、颜训彪、钱泉自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转让价款付清给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共享有的位于防城区防城镇珍珠港大道的土地使用权8788.99平方米【土地证号:防港国用(2012)第B2012-0019)中的5.**亩(3666.67平方米)以【防港国用(2012)第B2012-0019)登记发证的宗地图坐标1、2、3、4、7点为准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黄济伟、江宏健、颜训周、颜训彪、钱泉的名下,并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