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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六条内容为“原告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朱某房屋补偿款60万元,给付方式为:2013年9月24日前付给被告朱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朱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朱某房屋补偿款30万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0149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恢复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53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房屋补偿款60万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娟审 判 员  李志新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