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方学忠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学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18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学忠,务工。因酒驾于2009年12月9日、2010年12月3日分别被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记6分和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学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温平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学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方学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方学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学忠撤回上诉。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 娜审判员 孙彭聃审判员 胡海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锦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