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