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教师。被执行人韩某,干部。张某申请执行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的(2006)文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文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玲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