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0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0027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义村。法定代表人钱永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磊,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执行董事。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租金536000元、电费7154.96元及利息(按本金260000元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260000元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79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71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对外结欠巨额债务,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设备等财产均已由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支付优先受偿款外,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参与分配所得价款1371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43154.9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另案法律文书,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兴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云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