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侠诉被告张亚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侠,张亚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刘建侠,女,汉族。被告张亚林,男,汉族。原告刘建侠诉被告张亚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建侠、被告张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88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张龙1989年2月6日出生,次子张飞1991年10月4日出生。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注重感情的培养,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殴打原告,原、被告于2015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亚林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无论婚姻是包办的还是媒人说的,我们结婚二十多年了,小孩也二十多岁了,夫妻之间是有一定感情的。如果离婚对小孩是影响的,为了小孩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8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于同年举行婚礼之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经丢失;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张龙1989年2月6日,次子张飞1991年10月4日出生,二子现均已成年,在外打工。原、被告夫妻感情刚开始还可以,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5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表、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侠与被告张亚林结婚二十多年,且生育二子均已成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刘建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建侠与被告张亚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建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