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祝海忠与徐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海忠,徐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祝海忠。委托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海忠与被告徐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雪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海忠撤回对被告徐雪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1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235元,由原告祝海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