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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祝海忠与徐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海忠,徐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祝海忠。委托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海忠与被告徐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雪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海忠撤回对被告徐雪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1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235元,由原告祝海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