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潞城市卓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职务董事长。被告潞城市卓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史回乡闫李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闵江宁,职务董事长。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潞城市卓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