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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志远与阮超迪、王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罗志远。被告:阮超迪。被告:王金财。原告罗志远与被告阮超迪、王金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阮超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王金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一)中的月利率2%变更为月利率1.7%。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超迪、王金财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5日,被告阮超迪经被告王金财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超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志远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7%按本金30000元自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金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阮超迪、王金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