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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葛莉丹、马黎明与马黎明、黄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葛莉丹。被告:马黎明。被告:黄芳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莉丹与被告马黎明、黄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莉丹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