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葛莉丹、马黎明与马黎明、黄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葛莉丹。被告:马黎明。被告:黄芳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莉丹与被告马黎明、黄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莉丹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