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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厚裕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裕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厚裕,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州区。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秦章飞,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厚裕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厚裕及其辩护人秦章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厚裕趁被害人刘某1(2002年3月8日生)前来吉州区兴桥镇泉塘柏洁村4栋自己家中上网之际,将刘某1带至二楼房间,在明知刘某1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刘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厚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厚裕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属实。2015年3月6日晚上刘某1骗她爸爸说在奶奶家睡觉,实际是躲到其家中上网,且晚上要出去见网友。开始其并不知道刘某1在他家里,上了二楼才知道,与刘某1聊天时摸了刘的胸部和阴部,但没有与刘发生性关系,当晚刘还外出见了网友。其怕刘出事,第二天与刘的父亲一起到派出所报案。其有高血压、阳痿等疾病,根本没有激情。其辩护人秦章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当庭否认强奸行为,若采信被告人承认强奸的供述与情理不符。2、被害人的多次陈述自相矛盾,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被害人系当事人,对犯罪经过、时间等具体的案件事实应当非常清楚,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相互矛盾。3、鉴定结论否定了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说法,却印证了被告人否认强奸事实的供述。鉴定结论及情况说明证实未检测出被告人的DNA,从而否定了被害人被强奸并射精的说法。4、结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对被告人揭发其见网友而报复,或者害怕其父母责骂而转嫁于被告人的合理怀疑。综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既自相矛盾又相互矛盾,而鉴定结论印证了强奸射精的说法不成立,因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充分,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用手摸被害人胸部、抠阴部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请法庭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1出生于2002年3月8日,兴桥中学初一学生,与被告人刘厚裕系邻居关系。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1到被告人刘厚裕家(座落于吉州区兴桥镇泉塘柏洁村4栋)玩,并在二楼用刘厚裕的手机上网。刘厚裕承诺买手机给被害人刘某1,并且之前刘某1欠他的钱均一笔勾销。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厚裕摸了刘某1的胸部和阴部,并与刘某1发生性关系后,双方躺在床上睡觉,后刘厚裕听见一楼孩子哭,下楼后未再上来,刘某1于凌晨三点外出见网友。3月7日晚上,因刘某1父亲刘某2到刘厚裕家找其女儿未果,于是刘某2与刘厚裕到兴桥派出所报案。3月8日早上,刘某1回家后,经刘某2盘问,刘某1告知被刘厚裕强奸的事实,于是刘某2带刘某1到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厚裕的七次供述:(1)其中第一、二次供述,证实刘某1系同村人,2002年出生,在兴桥中学读初一,经常周末到其家中帮忙带小孩。2015年3月6日21时许,刘某1到其二楼房间上网,当时其在电脑上斗地主,刘坐在其旁边用其手机上网,其与刘开玩笑并摸了刘的胸部和抠了刘的阴部。23时许其下楼带孙子孙女睡觉,刘什么时候离开的不清楚。3月7日晚9点多,刘某1的父亲到其家中找刘,才知道刘又和网友外出,因担心刘被骗,于是和刘的父亲到兴桥派出所报案的事实。(2)第三、四、五、六次的供述,证实其之前只承认摸了刘某1,没有承认跟她发生性关系,因为其觉得没脸见人,现在觉得做了的事情就应该担当。案发当晚刘提出要其买部手机给她,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仅用手摸了刘的胸部和下体,还与刘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并射了精。发生性关系时刘仅穿了一件白色的圆领内衣。做完后,刘说三点钟要去见网友,要其不要告诉她爸爸。其还承诺买部手机给刘,且之前欠其的钱也一笔勾销。当晚其穿了件黑色的夹克、一条黑色的裤子和花色的内裤,刘某1的阴部发育和正常成年女人差不多,刘属于发育比较早的女性的事实。(3)第七次供述,证实其在刑侦大队交代的属实,在看守所交代的不属实,因为看守所同监室的犯人打其,但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案发当晚刘某1要其买一部白色小米手机,并表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其仅摸了刘的乳房和阴部,做完这些其就下楼了,刘某1仍在房间上网,没有与刘发生性关系的事实。(1)被害人刘某1的五次陈述,均证实2015年3月6日晚7、8点左右其到邻居刘厚裕家玩,并跟随刘厚裕到二楼一房间,进去后刘厚裕就脱其羽绒服,并叫其上床睡觉,之后刘厚裕下楼去了,其躺在床上玩刘厚裕的手机。晚上10点左右,刘厚裕回到二楼房间脱了自己的衣服和其衣裤,趴在其身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射了精。当时刘厚裕只穿了一件内衣,其也只剩一件白色的圆领内衣。凌晨1点钟左右,因小孩哭闹,刘厚裕下楼去没有再上来。大约凌晨三点其去见网友,早上回家后和家人到亲戚家做客。之前刘厚裕和其还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均未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且刘厚裕给过其零花钱,并且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其向刘厚裕提出过买手机之事,但至今未买。刘厚裕知道其年龄及读初中一年级的事实。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当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刘厚裕。(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其到邻居刘厚裕家找其女儿刘某1,被告知其女儿早已回家,于是拨打女儿电话发现已停机。后刘厚裕查看手机发现刘某1晚上9点与网友见面的事情,所以其赶紧到派出所报案。第二天刘某1回家,其询问刘某1时,得知其女儿被刘厚裕强奸的事实,于是直接带女儿到派出所报案。对其女儿的年龄村里人都知道,且刘厚裕与他家是邻居,素有来往,知道其女儿在兴桥中学读初一的事实。(1)医学鉴定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8日,被害人报警后,刘某1到吉安市吉州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作医学鉴定,结论为:外阴发育正常,外阴及阴道口潮红充血,处女膜呈荷叶边状,处女膜3点处见裂伤,未见明显新鲜裂伤及瘀点、瘀斑,已用阴道拭子提取阴道内液送检。因受害人案发后未及时报案,未提取到受害人笔录里所说的沾有刘厚裕精液的内裤,且医学鉴定反映“已用阴道拭子提取阴道内液送检”,并未检出该生物检材有刘厚裕DNA的事实。(1)被告人刘厚裕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社会危险性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的事实。(1)被害人刘某1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系幼女。被告人刘厚裕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请求书,证明被告人家中现状并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成立。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综合分析如下:1、对被告人的七次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自检察院批捕以后的供述均不属实,因为在看守所同监室的犯人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加上有高血压,受不了才承认强奸事实,且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经审查,被告人辩称其被同监室的犯人殴打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的七次供述,内容并无矛盾,只是被告人在第一、二次供述时隐瞒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第三次之后的供述在第一、二次供述的事实上,详细描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经过、细节,包括双方当晚的着装、内衣的描述、给被害人零花钱、承诺买手机等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且被告人对被害人阴部发育情况的描述与医学鉴定的描述一致。2、对被害人刘某1的五次陈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如发生关系的时间长短、是否射精等事实几次陈述都不一致,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也相互矛盾。经审查,被害人刘某1的五次陈述均证实了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至于发生性关系的时间长短对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言不能准确表述也属正常,并且时间长短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被害人详细描述了被告人当晚所穿的内衣、内裤等事实,以及当晚谈到买手机的事实,及以前被告人给她零花钱的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故对被害人的陈述予以采信。3、对证人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证人系被害人的父亲,存在利害关系,对是否发生性关系及事实经过,证人也是从被害人那某听来的,属传来证据。经审查,本案被害人系幼女,将事情经过告知自己的父亲,符合常理。证人证言虽属传来证据,但未作为本案的唯一定案依据,且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无矛盾,本院予以确认。4、关于医学鉴定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该证据恰好否定了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并射精的说法。经审查,2015年3月8日进行鉴定时,离案发时间已有两日,存在检查不到被告人DNA的可能性。但医学鉴定中“处女膜3点处见裂伤”证实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破裂。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及社会危险性说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龄。经审查,被告人供述过知道被害人的出生时间及就读年级,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厚裕在明知被害人刘某1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刘某1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仅猥亵了被害人,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综合分析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其内容均相互印证并非自相矛盾,被告人仅在第一、二次供述时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对案发当晚实施强奸行为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供述,且供述一直稳定,被告人之后又翻供并无正当理由,且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医学鉴定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1)二人以上轮奸的;(1)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10月9日上午11点地点:刑庭办公室主审人:张小波人民陪审员:赵月如、刘媛英书记员:刘欢主审人:今天合议被告人刘厚裕强奸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略)。被告人刘厚裕在明知被害人刘梳情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刘梳情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仅猥亵了被害人,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本院认为,综合分析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其内容均相互印证并非自相矛盾,被告人仅在第一、二次供述时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对案发当晚实施强奸行为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供述,且供述一直稳定,被告人之后又翻供并无正当理由,且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医学鉴定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医学鉴定未检查到被告人的DNA,并不能否认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及射精的事实,因为3月8日进行鉴定时,离案发时间已有两日,存在检测不到被告人DNA的可能性,但医学鉴定中“处女膜3点处见裂伤”证实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破裂,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赵月如:这起案件被告人虽然不认罪,但通过翻阅案卷及庭审,可以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虽然被害人没有反抗但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同意主审人意见。刘媛英:这个被害人有点轻浮,不懂事,有虚荣心,但被告人作为成年人,而且为人父母,自己也有小孩,不应该做这种事,虽然翻供但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同意主审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评议表案由:刘厚裕强奸罪案号:(2015)吉刑初148号简要案情被害人刘梳情出生于2002年3月8日,兴桥中学初一学生,与被告人刘厚裕系邻居关系。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害人刘梳情到被告人刘厚裕家(吉州区兴桥镇泉塘柏洁村4栋)玩,并在二楼用刘厚裕的手机上网。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厚裕答应买个手机给被害人刘梳情,并脱掉自己身上的衣裤,被害人刘梳情也仅穿了一件白色圆领内衣,刘厚裕隔着刘梳情的内衣摸她的乳房,并将阴茎插入刘梳情的阴部,之后射精。刘厚裕与刘梳情发生性关系后,双方躺在床上睡觉,后刘厚裕听见一楼孩子哭,就下楼去了,刘梳情于凌晨三点外出见网友。3月7日晚上,因刘梳情父亲刘明星到刘厚裕家找其女儿回家,但未找到,于是刘明星与刘厚裕到派出所报案。3月8日早上,刘梳情回家后,经刘明星盘问,刘梳情告知被刘厚裕强奸的事实,于是刘明星带刘梳情到派出所报案。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基准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本院减少(增加)基准刑无累计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填表人:张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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