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光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7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光辉,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隆昌县。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0年7月6日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光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唐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光辉伙同唐某(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港口镇乐民新村北*巷*号被害人巫某某、冯某某的住处,入户盗得人民币164000元。同年6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六陈镇古河村一自建房旁抓获唐光辉,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14100元。归案后,唐光辉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缴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唐光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唐光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唐光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光辉退赔被害人巫某某、冯某某被盗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9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慧莹黄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