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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向前与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前,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374号申请执行人杨向前,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路以东,S-1号路以南,海科瑞林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效海,总经理。杨向前与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万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邦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邦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万邦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1)第02-0050**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