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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本碧与宴大富,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本碧,宴大富,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04868号原告:罗本碧,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宴大富,男,汉族。被告:陈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本碧诉被告宴大富、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本碧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