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本碧与宴大富,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本碧,宴大富,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04868号原告:罗本碧,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宴大富,男,汉族。被告:陈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本碧诉被告宴大富、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本碧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