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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袁某某,男,生于1948年3月5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住珙县巡场镇。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49年12月11日,汉族,重庆壁山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