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益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益群。委托代理人:苏乔、崔晓雯。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811998,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3日,出票人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马安镇建筑装潢材料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