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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汉香与张海木、肖小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香,张海木,肖小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32号原告王汉香。被告张海木。被告肖小莺。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香与被告张海木、肖小莺、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海木、肖小莺、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海木、肖小莺及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担保人陈厚德、肖大燕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小区1栋1单元5楼2号房屋(建筑面积67.93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