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绪海与武玉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海,武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32-2号申请人赵绪海。被执行人武玉菊,系李连池(已故)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乐城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连池(已故)在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5000元及分红和红利。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