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35岁,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现租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邓出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临江社区双潭路57号租用一民房开设电游赌博室,内设鲨鱼赌博机2台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3月24日23时许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现场抓获,抓获参赌人员3名。被告人黄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2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的共18个机位的2台鲨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某、万某、刘某某、曾某、官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常鼎公(治)行认字(2015)第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桥)决字(2015)第0278、02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春梅审 判 员 庄伏云人民陪审员 李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