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孟自辉与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自辉,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孟自辉,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袁志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国家税务局职工,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志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志强未予履行。2015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