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英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英,白东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月英,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15日,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身份证号:。被告白东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2日,无业,住兰州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英诉被告白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月英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