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黎明生、刘福英、黎传健、黎衍光、王癸英、林国顺、黎新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黎明生,刘福英,黎传健,黎衍光,王癸英,林国顺,黎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3660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9837726-X,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张秋水,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中彦,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明生,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刘福英,女,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被告黎传健,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黎衍光,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王癸英,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被告林国顺,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黎新兰,女,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黎明生、刘福英、黎传健、黎衍光、王癸英、林国顺、黎新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黎明生、刘福英、黎传健、黎衍光、王癸英、林国顺、黎新兰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明生、刘福英、黎传健、黎衍光、王癸英、林国顺、黎新兰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