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根旺、陈素青等与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884号原告:李根旺。原告:陈素青。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龙。被告:蒋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旺、陈素青诉被告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根旺、陈素青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旺、陈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承担。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