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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阮东水与张顺华、钟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阮东水,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顺华,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钟银香,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东水与被告张顺华、钟银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东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东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元,由原告阮东水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