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施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剑桥,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汉超、被上诉人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剑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且涉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栾金娣代理审判员 陆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