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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万忠申请执行郝世贵、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忠,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723号申请人杨万忠,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被执行人马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杨万忠申请执行郝世贵、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平的存款188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伟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