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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勇勤与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勤,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陈勇勤,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