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静与潘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潘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76号原告:朱静。被告:潘军文。原告朱静为与被告潘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军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潘军文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静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潘军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