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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斌申请执行侯朝学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侯朝学,康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侯朝学。被执行人康德琼。上列申请执行人赵斌与被执行人侯朝学、康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朝学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