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起超与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起超,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起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起超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起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已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而被申请人未出庭,未举证。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张起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