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可淑兰、李玉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可淑兰,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李嗣奇,总经理。被执行人可淑兰,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可淑兰、李玉军(2015)蓟民二初字第012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可淑兰、李玉军因经商亏损,欠外债多,为逃避债务,长期外出不归,查无下落,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96767.64元及余欠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受理费2928元。短期内难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