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骆仁国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仁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903号罪犯骆仁国,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杭富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骆仁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骆仁国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浙杭刑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已实际执行五年十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骆仁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骆仁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骆仁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骆仁国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仁国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