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朱招浓与曾观阳、张文斌等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观阳,朱招浓,张文斌,赖耀雄,麦金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观阳,男,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麦伟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招浓,女,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文斌,男,住湖北省监利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赖耀雄,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麦金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曾观阳因与被申请人朱招浓、张文斌、赖耀雄、麦金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观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在毫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法认定涉案房产系由被申请人朱招浓投资兴建。2、《协议书》的内容除了抵押和房产转让外,还涉及收益权(租金)的转让,收益权的转让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对基本事实的重大遗漏。3、《协议书》不仅有被申请人朱招浓的亲笔签名,还有其亲自按的指模确定,原审法院否认该证据由朱招浓签署无合理依据。4、原审判决遗漏以下几个事实:朱招浓就涉案房产向政府申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没有相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及申请地质安全检查和临时使用许可文件。5、原审认定涉案《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朱招浓是否在协议书上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属适用法律错误。6、涉案房产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违法私房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前,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原审关于“涉案房产已申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朱招浓作为涉案房产的申报人有权对涉案房产占有、使用”的认定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请求提审或者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根据曾观阳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朱招浓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涉案房屋。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从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该协议书名为抵押借款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于涉案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且属于农村村民建房,因此,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因此,朱招浓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曾观阳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由于涉案房产的“两证一书”所对应的权利人及在有关部门等的申报人均为朱招浓,因此,朱招浓有权要求曾观阳归还涉案房产,一审对此认定及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曾观阳、麦金成与赖耀雄之间的借款纠纷以及曾观阳、麦金成与张文斌之间的租赁关系,各方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曾观阳提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曾观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观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