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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辽阳太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毛正旭与孙喜斌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辽阳太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毛正旭。被执行人:孙喜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09)辽阳太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喜斌所有的辽K451**号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喜斌所有的辽K451**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宇审 判 员 郭 计代理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