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庆全与张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全,张校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苏庆全。被告:张校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全撤回对被告张校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苏庆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