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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洮金泽医院与王莉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金泽医院,王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临洮金泽医院。法定表人邱珍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禄,该院副院长。被告王莉。原告临洮金泽医院与被告王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临洮金泽医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金泽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临洮金泽医院负担。审判员  赵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红 微信公众号“”